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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4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2-05 08:1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93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
 
  三、允许的产地
 
  哈萨克斯坦核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哈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中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苹果蛎盾蚧Lepidosaphes malicola
 
  4.榆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吐伦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6.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7.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8.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9.美澳型核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哈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哈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哈方授权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对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核果须来自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的非疫产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产区应由哈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并由哈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1),非疫产区须得到中方批准。
 
  如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哈方应立即暂停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启动应急预案。当哈方消除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疫情后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2)采用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需利用信息素诱捕监测的方法,开展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监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测记录。
 
  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扰交配技术等)。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应从核果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通过田间调查及诱捕器监测在注册果园进行有害生物控制。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2个,每2周至少检查1次。哈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扰交配技术等)。
 
  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哈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哈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5.针对真菌和病毒,具体防控措施见附件2。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在果园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病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发生,确保核果不带这些病毒。
 
  6.针对介壳虫、象甲等其它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哈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发生。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7.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哈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核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哈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核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输华核果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2.输华核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3.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包装好的核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家、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装有输华核果的集装箱装箱时,须经哈方授权官员检查,确保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核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核果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出口前检疫。
 
  1.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两年,哈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核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核果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哈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哈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tone fruits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哈萨克斯坦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中国口岸入境。
 
  2.当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查验相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现场植物检验检疫及查验。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核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哈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核果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哈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哈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哈萨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果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哈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核果进口。哈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哈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日期:2023-12-05
 
 地区:
 行业: 食品检测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农业部 植物检疫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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