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象征着团圆、幸福,是中秋时节亲友之间用来联络感情、寄托思念的重要礼物。
中秋节即将到来,相信有不少朋友会选择在此期间,携带或寄递月饼与家人朋友分享。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月饼都可以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呢?为了保障大家顺利通关,舒心过节,海关知识君在此就关于月饼携带和邮寄进出境做一个知识小科普。
一、入境注意看原料
现如今月饼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各种新奇的口味层出不穷。但并不是所有口味的月饼都可以携带或邮寄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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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
什么样的月饼不可以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明确规定以下食品不可携带、寄递进境: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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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境#
常见的月饼中有哪些可以进境?
01|馅料为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的月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以熟制小龙虾、熟制鲍鱼海参等为馅料的网红月饼。
02|馅料为高温熟制的植物源性制品的月饼
如豆沙月饼、芝麻月饼、莲蓉月饼、五仁月饼、水果泥月饼等使用经过高温熟制植物馅料的传统月饼。
注意啦!
选择月饼时,应以月饼的配料表为准,确认该月饼是否可以寄递进境。
二、邮寄出境注意看国家
除了邮寄或携带月饼进境,想必中秋期间也会有不少人选择寄一些月饼给海外的亲人朋友,以此送上节日的祝福。
但要注意世界上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邮寄月饼有着严格的限制措施。
部分限制邮寄月饼君入境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
这些国家都禁止含有蛋黄和肉类的月饼邮寄入境,且澳大利亚规定寄往本国的月饼要注明为节日礼物,同时禁止果仁和果干馅的月饼邮寄入境;
新西兰
规定禁止含蛋黄和蜂蜜馅的月饼邮寄入境;
美国
则需由收件人预先申请FDA食品注册,并将确认号标注在详情单上,且月饼馅料不能含有蛋黄、肉类成分;
日本
规定5公斤以下的月饼不需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但在月饼盒上要注明成分及有效日期,5公斤以上需收件人提供动植物检疫证明书,以及随货有寄件人原产地证明书,如内馅含肉类成分,需提供原产地卫生机构证明;
波兰
规定必须取得该国农业部的许可证并写明糖分;
泰国、越南
规定月饼重量在0.5公斤以下,收寄人为私人的,同时注明为节日礼物,收件人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月饼的用途为私人进食;
禁止月饼君入境的34个国家和地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相关国家和地区最新规定为准)
所以在邮寄月饼出境之前,最好通过国外官方网站或国外亲友详细了解咨询邮寄目的国家和地区对邮寄月饼的相关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数量注意要合理
那么月饼是带回来多少、想寄出去多少都可以吗?
当然不是,无论是携带还是邮寄都要遵循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
携带的金额限制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除外)
邮寄的金额限制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除了月饼,下面还有更详细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产品名录,您可以一一对照,千万别因为带错了东西而耽误您与亲人朋友相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供稿单位:榕城海关、福州长乐机场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