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盒马北京一门店因进口冷链食品未专区存放被罚1.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22 09:4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浏览:272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八角分公司(下称“当事人”)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八角分公司(下称“当事人”)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通报检查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八角分公司海盈阁档口时,发现海盈阁档口加工操作区域冷冻冰柜内进口冷链产品与国产冷链产品存在混放的现象,且未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2022年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70场新闻发布会强调,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措施。持续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管理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在该企业企业冷冻产品销售柜内发现名称为韩式部队火锅中配料含有澳洲谷饲肥牛片,该肥牛片为生制进口冷链产品,与国产冷链产品共同存放在同一冷冻柜内,且未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产品采购于上海伊彬食品有限公司,已出具了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调查终结时,已按要求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进口冷链产品进行分区存放,未收到危害后果的报告,未收到消费者关于该产品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2-07-22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