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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进口乳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06 09:46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号  浏览:137 原文:
核心提示:为了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另外,海关总署在2021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进口乳品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另外,海关总署在2021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1 / 进口乳品种类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产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购买注意事项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比如有商场、超市、母婴店等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门店和品牌官方渠道,购买时可以索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关注中文标签,进口乳品上的中文标签存在直接印制和后期加贴两种情况。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进口特殊膳食类食品(例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因此,除了特殊膳食类食品外,其它进口乳品的中文标签可以加贴。
 
  关注营养标签,它反映了产品营养信息和特性。通过营养标签消费者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产品的营养信息。

  2 / 对准入国家要求
 
  评估与审查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提供资料供审核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
 
  3 / 需办理审批进口乳品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巴氏杀菌乳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注意: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4 / 乳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乳品进口商在进口前向属地海关做进口商备案。
 
  01

  网上申请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互联网+海关”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02

  递交纸质资料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所在地海关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2、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海关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5 / 对随附卫生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内容
 
  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1、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2、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3、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4、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签名及印章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
 
  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6 / 对随附检测报告要求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检测报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且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7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获海关总署注册。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等信息可以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淮北海关
 
合肥海关办公室监制 
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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