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卓某某在微信上居间贩卖一款韩国处方“减肥药”赚取差价。
2019年7月,被告人卓某某在得知其所贩卖的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成分,且其客户因食用该款“减肥药”不适的情况下,仍继续贩卖上述韩国处方“减肥药”。
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台江区检察院审查,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听证会,针对该案涉及罪名、数额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于6月30日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9月26日,该院判决卓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点睛
该案与全国“郭美美减肥药”案件系同一时期,属福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案件。
台江区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等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犯罪。
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台江区检察院准确把握罪名,将公安机关原定的“走私毒品罪”改变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台江区检察院通过听证会形式认定销售数额。最终台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定性、数额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