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蒙古国进口“水煮羊肉”,重量5公斤,生产批号为21-M018,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资质、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消毒证明和新冠核酸检测证明。3月21日,当事人向区局递交了上述批次进口“水煮羊肉”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但仍不能提供本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仓证明》,说明该批次产品未进入巴中市或本省内其他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集中检测消毒。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销售台账备查等制度,实施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查验保存进口冷链食品“三证明一报告一信息”(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川内出仓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追溯信息),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者,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对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经营者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