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罚款征收力度,计算原产地标示违反次数时,计算时间从“最近1年的违反次数”放宽至“最近2年的违反次数”,罚款金额在原来罚款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
违反1次时处以未标注原产地的数量(以销售为目的,包括保管或陈列着的数量)乘以揭发当日企业的销售价格的金额,违反2次处以第1次违反金额的200%、违反3次以上时处以第1次违反金额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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