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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海关发布的食品领域新政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04 16:35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浏览:320  原文:
核心提示:2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一系列食品领域新政策,一起来看!
  食品伙伴网讯 2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一系列食品领域新政策,一起来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2022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发了2021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此外,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从海关总署网站获悉,近日,西班牙和摩尔多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摩尔多瓦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西班牙、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羊肉进口。同时,公布了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8号

  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牛肉进口,同时公布了中国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9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玉米进口,同时公布了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20号

  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月21日,从海关总署网站获悉,2月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火鸡养殖场1月30日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自本2月21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此外,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
 
  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21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
 
  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公告要求,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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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04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 海关总署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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