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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第三国出口欧盟养殖水产品残留监控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25 13:1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26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EU)2021/2315号指令,修订对第三国出口欧盟养殖水产品残留监控规则.
  2021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EU)2021/2315号指令,修订对第三国出口欧盟养殖水产品残留监控规则,将之前统称的“养殖水产”细分为Finfish(鳍鱼)、Productsoffinfish(e.g.caviar)(鳍鱼产品(如鱼子酱))、Crustaceans(甲壳类)、Molluscs(bivalvemolluscs,echinoderms,tunicatesandmarinegastropods)软体动物类(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海洋腹足动物)等四类,并取消了包括3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鳍鱼产品(如鱼子酱)、软体动物类产品的对欧盟出口资质。
日期:2022-01-25
 
 地区: 国外 欧盟
 行业: 畜禽肉品 渔业水产 进出口
 标签: 出口 水产品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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