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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允许进口双壳贝类等产品的第三国或其地区名单等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19 11:0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31 原文:
核心提示: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1月13日消息,2021年12月22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2/34,修订实施条例(EU)2021/405的附件III、VIII、IX和XI,其中涉及允许进入欧盟的某些供人类食用的野生猎鸟、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某些水产品、蛙腿和蜗牛的第三国或其地区名单。
  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1月13日消息,2021年12月22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2/34,修订实施条例(EU)2021/405的附件III、VIII、IX和XI,其中涉及允许进入欧盟的某些供人类食用的野生猎鸟、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某些水产品、蛙腿和蜗牛的第三国或其地区名单。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条例(EU)2021/405的附件III、VIII、IX和XI被本条例附件中的文本取代;废除第2007/82/EC号决定。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次日起生效。其中允许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包括:水产养殖仅限于鱼类和甲壳类动物;蛙腿和蜗牛。
日期:2022-01-19
 
 地区: 国外 欧盟
 行业: 渔业水产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水产品 贝类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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