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1年第84号公告显示,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公告发布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部分自媒体将其定义为“变天”的历史性事件,更有甚者将此解读为“贸易战”的最新交火点。到底什么是普惠制?我国受到过哪些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待遇的取消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多大影响?
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目的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该制度,受惠国在向给惠国出口某些产品时,需缴纳的进口关税比最惠国税率(MFN)更低。
然而,给惠国在给予优惠的同时,对自身也设置了保护措施,常见的一项就是“毕业机制”,即当受惠国的某类产品被给惠国认定为具有竞争力,且占据其市场一定份额时,受惠国的这类产品就会被给惠国“毕业”,不再拥有普惠制待遇。此外,根据世界银行标准,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的经济体,发达国家可以取消给予其普惠制待遇(俗称“国家毕业”)。
我们经常听说的最惠国待遇(MFN)和普惠制(GSP)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而普惠制只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制度;二是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关税优惠,既然是单方给予,就可以单方取消,而最惠国待遇则是互相给予优惠,单方面取消即可能违反公约;三是普惠制主要涉及给惠国和受惠国相互间的进出口贸易,而最惠国待遇涉及的包括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相较于普惠制来说,范围更加广泛。
我国受到过哪些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理应享受普惠制待遇。1978年,经我国政府主动争取,新西兰、澳大利亚率先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随后,挪威、瑞士、加拿大、芬兰、瑞典、日本等国也先后在1981年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共有40个国家给予过我国普惠制待遇,具体包括:欧盟27国、英国、欧亚经济联盟3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挪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美国从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世界银行根据最新标准已将我国归入“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因此多个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目前仍然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3国。
32国的普惠制待遇取消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多大影响?
此次公告所涉及的32个国家中,欧盟27国、英国(当时还是欧盟成员)、土耳其早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就已经不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加拿大与列支敦士登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不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乌克兰更是从2012年开始就不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可见,32个国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取消了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要说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冲击,照理来说也应该是几年前的事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崔凡教授指出,此次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属于海关部门的一个“技术性处理”。
事实上,由于“毕业机制”的存在,各国对我国农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早已在不断压缩。以欧盟为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欧盟就曾多次通过“毕业机制”缩小我国受惠农产品范围,例如从2004年5月开始取消对我国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等农产品的关税优惠;从2014年1月开始取消对我国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等农产品给予的普惠制待遇;从2015年1月开始,不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虽然普惠制待遇的取消会对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欧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国对欧盟的农产品出口总体依然保持稳健增长。根据海关的数据显示,从欧盟不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2015年开始,到英国脱欧的2020年之前,我国对欧盟的农产品出口基本保持增长态势,并于2019年到达历史顶峰的94亿美元,比2014年增长了10.5%。
实际上,得益于我国与越来越多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农产品出口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关税安排。目前,我国已经和东盟、智利、瑞士、韩国、新西兰等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企业可以申领相应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来适用协定税率。此外,RECP协定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企业可以申领RCEP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