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口蹄疫介绍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须通报的陆生动物疫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 (FMDV) 引起的,发生于牛、羊、猪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口蹄疫病毒有O、A、C、南非1型(SAT1)、南非2型(SAT2)、南非3型(SAT3)和亚洲1型(Asia1)7个血清型,各型之间无交叉免疫保护性,感染了一型口蹄疫的动物仍可感染另一型口蹄疫病毒而发病。该病毒对环境的抵抗力很强,在含病毒组织或被病毒污染的饲料、饲草、皮毛及土壤等介质中可保持传染性数周至数月。
口蹄疫可通过多种途径感染,如呼吸道、消化道、破损的皮肤、黏膜等,病畜的水疱液、乳汁、尿液、口涎、泪液和粪便中均可含有病毒。
在口腔和蹄部出现水疱是口蹄疫的特征性症状。牛感染后体温升高,口腔、鼻部、蹄部出现水疱,口角流涎,站立不稳、跛行,产奶量严重减少。羊症状与牛相似,蹄部症状明显,羔羊病死率高。猪以蹄部出现水疱为主要症状,如无细菌感染,1周左右痊愈。如有继发感染,严重者可使蹄壳脱落。
02 政策问答
Q1:哪些产品被禁止入境?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简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Q2:能否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不能。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Q3:对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何要求?
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口蹄疫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Q4: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如何处置?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Q5: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处罚吗?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Q6: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 12月16日)起实施。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