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欧盟发布(EU)2021/2278号法规,暂停对包括中国荸荠等农产品在内的第952/2013号法规第56(2)条(c)点所述的共同对外关税,并废除(EU)1387/2013号法规。对于该法规附件所列的农业和工业产品,暂停征收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第56条第2款(c)项所指的共同对外关税。该法规不适用于由含有附件所列产品的不同组分组成的任何混合物、制剂或产品。为避免自主关税暂停计划的适用出现任何中断,并遵守欧盟委员会2011年12月13日关于自主关税暂停和配额的通信中规定的准则,该条例所列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暂停应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该条例应作为紧急事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