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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解读丨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即将取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28 16:04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浏览:138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8号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8号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标志着一直实行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正式取消。海关近年来,在放管服上做了大量改革。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从纸质备案到电子备案,再到现在的取消,逐步简化进口企业程序。
 
  重要意义

  一、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
 
  海关总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工作。此次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将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便利贸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法规改革的与时俱进
 
  此次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将肉类进口商有关备案流程变得更为简便快捷。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源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明确规定,“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七十九条明确,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因此,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的要求随之取消也是顺其自然,与时俱进。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取消后,是不是对肉类进口商的要求减少了呢?
 
  当然不是。2022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进口商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注:108号文只是取消了原来进口肉类收货人单独备案的要求,但还是要按照食品进口商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 2 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有不少要求: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 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天津河西海关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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