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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挪威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01 17:1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30 原文: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挪威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背景依据
 
  2021年11月12日,挪威向OIE紧急报告,11月10日,罗加兰郡(Rogaland)的1家农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000只家禽,其中221只发病、死亡,扑杀销毁6779只。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挪威首次发生H5N1亚型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挪威发生过其他亚型的高致病性禽流感)。
 
  禽流感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综合征,又称真性鸡瘟或欧洲鸡瘟。根据致病性的不同,可以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和无致病性禽流感。其中由H5和H7亚型毒株(以H5N1和H7N7为代表)所引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危害最大,不仅在禽类中传播快、病死率高,而且可以直接感染人类。因此,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法定通报疫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同时也是人畜共患病。
 
  目标任务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主要内容
 
  我国采取的防控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挪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99号(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1-12-01
 
 地区: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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