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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二、备案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目录: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三、申请材料
(一)出口禽蛋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四)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五)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六)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养殖场)。
(七)由拟供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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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事指南树 备案材料下载
四、备案流程
(一)养殖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出口禽畜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卡登录系统,注意如实选择“备案类型”)。
(二)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请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可通过系统查询出口禽蛋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
(五)变更、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