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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新规来啦,一文速览新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08 08:34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  浏览:555 原文: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进口新规来啦,所有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都需要在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注册和备案哦。还有哪些具体变化,请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 政策解读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01

  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通过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源头监管”,对保障输华食品安全和推动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注册程序,明确各方责任,现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02

  主要变化内容

  一、扩大注册范围
  新版管理规定扩大了注册范围,由原来的五类扩大到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注册。
 
  二、变更企业注册方式
  需由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有: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三、科学调整注册申请材料
 
  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但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当已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确认。
四、创新注册评审方式
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会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在当前形势下更具适用性。

 五、明确注册编号的管理
  六、调整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
  新版管理规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境外工厂输华食品“生产许可”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在效期上实现了接轨。
 
  七、明确变更所需申请材料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八、明确延续所需申请材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九、缩小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范围
  新版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为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不再被认可为主管当局机构。
 
  十、明确各方责任
  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境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监督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企业在关注管理规定的上述主要变化的同时,保证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食品处  涪陵海关
 
  供稿:石芮伶 何丽 蹇镨
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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