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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5 09:02 来源:海关发布微信号  浏览:182 原文:
核心提示:9月24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通报会,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王胜介绍了海关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出系列便民惠企措施及改革等有关情况。
  9月24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通报会,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长王胜介绍了海关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出系列便民惠企措施及改革等有关情况。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主要负责企业的资质管理、信用管理、保税监管、稽核查管理以及属地查检等业务,业务多与企业直接相关。近年来,海关总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信用管理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履职尽责,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稳外贸、促发展,特别是在规范市场秩序、为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等方面积极作为,推出了系列便民利企措施及改革。
 
  报关单位备案实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
 
  为加快推进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海关积极推进报关企业“许可”改“备案”,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出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等便民利企措施。企业可在全国任一地点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办结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对于企业选择所在地海关错误的,由收到申请的海关首问负责,联系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真正实现企业“零跑腿、零成本”“任一地申请、一次办理”。
 
  截至2021年8月底,全国海关备案报关单位为159.87万家,同比增加5.70%。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57.71万家,同比增加5.58%;报关企业2.16万家,同比增加15.89%。
 
  下一步,海关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积极推动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大力推动AEO国际互认合作
 
  近年来,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中东欧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互认合作进程。
 
  截至2021年8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20个经济体4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协定),互认国家或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1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对AEO互认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占到其进出口总额的约60%。
 
  中国海关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的货物,能够直接享受当地海关提供的减少单证审核、减少查验、优先办理、非常时期优先通关、指定协调员提供专属服务等多项便利措施,显著降低港口、码头、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问卷调查显示,我国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有73.62%的企业境外通关查验率有明显降低;有77.31%的企业境外通关速度有明显提升;有58.85%的企业境外通关物流成本有一定降低。
 
  此外,中国海关已经顺利申办2023年WCO第六届全球AEO大会,该大会是AEO领域最高级别的多边合作会议,每两年举办一届。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全力推进AEO互认合作进程,帮助中国AEO企业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享受海关便利措施,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加工贸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集团化运作的趋势不断提高,保税货物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自由流转、协同加工的需求迫切。2020年以来,海关总署启动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使企业获得改革红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税料件自由流转,确保供应链稳定。改革打破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仅限于企业自用的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转、跨企业存放,有效解决集团内企业供应链紧张的痛点。
 
  二是便利不作价设备流转,提高生产效率。改革中允许不作价设备通过结转方式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有力提升了不作价设备的利用效率。
 
  三是外发加工手续简化,减轻企业负担。改革中允许集团内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同时全工序外发免收担保金直接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四是放宽料件串换限制,助力企业融入双循环。疫情期间,部分企业保税料件短缺,改革中放宽了对来料加工料件串换限制。企业在取得料件所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可采购符合监管要求的国产料件代替生产,在保障生产连续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国产料件的使用率。
 
  截至目前,已有20个海关开展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共有63家企业集团的184家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开展保税料件及不作价设备结转、外发加工、料件串换、货物自主存放等业务1.3万票,参与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2066.9亿元,减免保证金(保函)约8.6亿元,节省企业物流、报关等费用3298.4万元。
 
  下一步,海关总署拟于近期发布公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优化跨境电商退货监管流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海关总署在总结评估郑州海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于9月10日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实现了运营成本集约化。允许电商企业将原本设在区外的专门退货仓库内迁至区内,节省了区外专门设立退货仓库的租金、人力、频繁装卸、来回运输的成本。据试点企业反馈,该模式能为企业单月节省仓库租金、人力成本等约10万元。对于消费者来说,实现了退货体验流畅化。消费者退货包裹直退入区,节省了退货在区外区内2次装卸环节,压缩了整体退货时间。据企业测算,该模式可平均压缩整体退货时间5至10天,缓解了跨境电商进口“45天”的退货运抵时限压力。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做好政策解读,实时跟踪推广进展,及时总结社会成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同时以推广退货中心仓等举措为重点,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思路,争取出台更多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举措,以促进新业态健康成长。
 
  创新稽查手段,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
 
  海关稽查是海关实施后续监管的重要履职方式和执法手段。近年来,海关总署积极改革、创新稽查工作方式,努力筑牢进出境后续监管防线。
 
  一是大力开展专项稽查,守护国门安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后续监管,连续五年对进口固体废物行业开展8轮专项稽查行动,累计稽查企业4297家,查发问题企业686家,均已按照规定处理。同时,突出税收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商品,加强税收后续监管。十三五期间,稽查追补税437.08亿元,比“十二五”期间增长150%。
 
  二是深化主动披露制度改革,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不断创新和优化主动披露制度,增加网上报送方式,拓宽主动披露报送渠道;增加主动披露接收部门,实行多地自选报送,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秒披露。今年1-8月,办结主动披露作业2358起,同比增长46.37%。
 
  同时,海关总署积极探索大数据和智能化,研究推行“互联网+稽核查”,实行隐形监管。
 
  创新“多查合一”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放管服”总体改革要求,海关创新“多查合一”工作模式,不断提升核查效能,整合涉及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企业管理、保税、海关统计、关税等7个领域69个后续核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维护健康有序的进出口秩序。
 
  2021年1-8月,全国海关共办结核查作业25325起,同比增长21.03%,查发问题作业14899起,查发率58.83%,督促企业规范整改的作业4149起,其中涉及企业硬件设施的1291起,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1692起,涉及企业操作不规范的2554起。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总体改革要求,推动核查监管措施改革。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与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跨部门联合抽查,两部门对食品类企业的检查项目整合缩减了43项,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整合缩减了33项。截至目前,全国海关已完成联合抽查1036起,查发问题462起,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减轻了企业负担,社会效应良好。
 
  二是推行守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在确保监管有效的前提下,按照“企业自愿、风险可控、审慎认可”的原则,促进诚信守法便利,提升企业自律意识,显著降低海关执法成本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试点期间,对109家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核查,压缩下厂频次116次,平均作业时间缩短80%。
 
  三是推进“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试点,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对其主动提供的第三方报告在进行符合性评估后予以采信,科学利用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优势,有效对标先进标准,提升海关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截至目前,已开展261起采信作业。
 
  抓好属地查检工作,提升进出口货物质量安全水平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一些在口岸无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需要在属地实施。海关总署以强化监管为重心,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加强对进出口商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进口方面,海关部门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在属地严格按照我国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严把进口安全关,维护国内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出口方面,海关部门在企业货物正式出口申报前,在属地对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依法完成检查工作,不断提升出口货物质量安全水平,助力企业提升出口通关速度。

  记者问答实录
 
  新华社记者

  与原来注册登记相比,报关单位备案“全程网办、全国通办”破解了哪些企业难题,有何实实在在的便利?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张秀清:报关单位备案实现“全程网办、全国通办”是海关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具体体现,改革措施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获得了广大企业的欢迎。一是报关企业备案“降成本”。报关企业“许可”改“备案”,精简了申请材料,简化了办理流程,压缩了办结时限,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整个流程企业“零费用”。改革实施以来,新增备案报关企业1238家,同比增长22.5%。二是报关单位备案“提效率”。“全程网办”实施后,企业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效率大大提升,实现了报关单位备案全流程“网上办”“马上办”“不见面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实际可当天办结,办结时间缩短90%以上。三是报关单位备案“零跑腿”。“全国通办”实施后,企业在全国任何地点均可申办报关单位备案,也无需因选择所在地海关错误而重新提交申请,整个流程企业“零跑腿”,切实解决群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折返跑”“多地跑”等痛点问题。
 
  央视财经频道记者

  目前国内高级认证企业占比还不高,请问海关将如何指导更多国内企业通过AEO认证?
 
  张秀清:为支持更多国内企业成为海关AEO认证企业,海关总署于2020年底出台了《海关企业信用培育工作管理办法》,对全国海关开展企业信用培育的内容、程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全国海关广泛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帮助企业提升信用水平。接下来,海关总署将持续加大对企业信用培育力度,统筹安排全国海关开展信用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和解读,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为重点,通过线上与线下、集中培育与“一对一”重点辅导相结合等多元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帮扶,引导企业强化自律合规意识、优化内控管理、提高诚信守法水平,帮助更多企业通过AEO认证。
 
  中新社记者

  受疫情影响,国际市场需求总体呈现放缓的趋势,加工贸易主要市场在国外,不可避免受到一定影响。请问海关在稳定加工贸易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加工贸易发展的态势如何?
 
  王胜: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疫情防范措施,客观上带来了市场需求的萎缩,给加工贸易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2020年1-4月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21814.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8.4%,形势严峻。海关总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多措并举稳定加工贸易发展。一是先后两次会同商务部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199项商品(按10位商品编号计算)剔除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37项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放宽部分纸制品加工贸易政策限制。二是顺应企业集团化运作需求,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集团内企业间保税货物流转手续。三是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融入国内大循环,放宽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时限,由每月申报调整为最长可按季度申报,降低内销纳税手续频率,减轻企业负担;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全国所有综保区;阶段性取消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缓税利息。2021年1-8月,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5.3万亿元,同比增长13%,为2015年以来最高值。
 
  《北京日报》记者

  今年3月,我国成为率先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的国家,请问海关对于与RCEP成员国开展AEO合作有什么计划?
 
  王胜:在RCEP成员除中国外的其他14个国家中,中国海关已与5个国家签署了AEO互认安排;与马来西亚基本完成了互认磋商,正在等待对方完成内部报审程序;与泰国已于今年正式启动互认磋商,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与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正在积极联系,沟通合作意向;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文莱等4个尚未建立AEO制度的国家,我们也在积极沟通,如对方有相关需求和意愿,中国海关将积极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帮助其建立实施AEO制度。接下来,中国海关将全力推进与RCEP成员国的AEO互认合作,力争与RCEP成员中所有已建立AEO制度国家实现AEO互认。
 
  《国际商报》记者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需求一直比较强烈。《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全球维修业务。海关总署出台了哪些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张秀清:《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五大中心”,其中一个就是“检测维修中心”。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综合保税区维修商品目录的基础上,我署针对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特点,创新监管模式,设立了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专用电子底账和监管代码,引入工单核销理念,实现对维修货物进、出、转、存、修全链条保税监管。同时,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四自一简”“两步申报”“先出区后报关”和“分送集报”等监管模式,在管得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为综合保税区内维修企业营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今年1-8月,除受国际疫情影响的航空维修外的“保税维修”进出口规模216.79亿元,同比增长14.55%,推动产业链延长和创新升级。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海关采取了哪些便利监管措施打造综保区对外开放新高地?
 
  张秀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文件,海关总署持续优化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外贸新业态,促进综合保税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21年1-8月,我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3.53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增幅高于全国进出口(23.7%)3.1个百分点。
 
  一是全面推进“四自一简”。区内企业可以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实现全国综合保税区全覆盖。截至8月底,全国综合保税区享受“四自一简”制度便利的企业数量近5500家。
 
  二是创新“提前适用政策”监管模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享受设备税收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综合保税区获批之日,有利于企业早投产、早见效。
 
  三是创新新兴业态监管模式。海关总署出台了保税研发、保税混矿、期货保税交割、保税租赁、保税维修等监管制度,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今年1-8月,“保税研发”进出口1.91亿元,同比增长264.79%,;除受国际疫情影响的航空维修外的“保税维修”进出口规模216.79亿元,同比增长14.55%,推动产业链延长和创新升级。
 
  下一步,海关将进一步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全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
 
  中国海关传媒中心记者

  海关稽查的职责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胜: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实施稽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查发和打击进出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海关后续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准入安全。二是促进企业规范进出口行为,帮助企业查找进出口经营上的薄弱环节,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2021年1-8月,全国海关稽查部门共办结稽查作业6760起,同比增长19.01%;查发问题3799起,查发率为56.19%;稽查追补税款82.73亿元,同比增长16.50%;移交缉私等部门涉嫌走私违规线索1265条,同比增长15.06%。
 
  刚才提到的“推出各类核查监管措施改革”主要有3项,减轻了企业负担,受到企业好评。请问对企业来说,如何判断自己适用哪种类型的措施呢?
 
  张秀清: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是基于包括海关总署在内的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清单(第一版)》,其中一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由海关负责牵头发起,实地检查时,对于双方一致或重合的内容,共同开展现场检查。所以适用于有海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重叠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核查领域的“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针对“低风险、常态化”的部分定期管理类核查作业,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以“企业自愿、海关认可”为原则,将过去传统的海关实地核查,转变为由企业按要求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审核后对其自查结果予以认可的一种核查模式。该模式是以信用管理为基础,实现企业差别化管理的一项措施,目前仅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只针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个别事项试点实施。
 
  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是指海关为提升核查质量与效能,根据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以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或认证结果报告和证书,对进出口企业或商品实施合格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核查方式,所以适用于企业已持有第三方报告的试点核查事项。
日期:2021-09-25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 海关总署 监管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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