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国官方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包括生产的产品、种植面积、生产区域、生产者人数和食品加工活动;有机农产品和食品的性质的信息;主管机关上一年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取得的成果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2)官方的要求。应向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其包括监管情况;
(3)对第三国官方的审查要求;
(4)承认第三国官方的监管有效。
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发表之日起二十日生效,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