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删除“婴儿奶粉(含较大婴儿奶粉)、婴儿奶水,供零售用,货号1901.10.00.10-4”品项;
2. 增加“婴儿奶粉(含较大婴儿奶粉),供零售用,货号1901.10.00.11-3”、“婴儿奶水(含较大婴儿奶水),供零售用,货号1901.10.00.12-2”等2个品项,同时规定新增品项的进口条件为F01,即应实施进口检验。
该通知意见反馈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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