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如期而至,相比往年,今年宣传周主阵地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但精彩一如既往,这期就让我们来到海关食品安全微课堂,了解下四类比较常见的进口食品通关小知识吧。
微课堂1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进口商在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先登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官方网站,按照生产国家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信息,未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乳品卫生证书
除了提供一般进口食品所需的报关单证之外,还需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通过海关总署确认。荷兰、新西兰的卫生证书只需要提供证书号,海关进行联网核查。进口商提供的卫生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应与进口乳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次、数重量等信息一一相符。
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还需有该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需有重点项目检测报告以及该产品首次进口时的报关单和全项目检测报告复印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测报告需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配方注册
目前,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配方注册制度,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进口商在报关时可采用无纸化方式向海关申报该证书,海关对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
注意
我国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而且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或进行技术整改,进口商也需提前确认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上市销售。同时,不得进口保质期不足三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微课堂2
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范围
这里所称的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水产品的申报
企业申报进口水产品前,应先完成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工作,并取得备案编号。
企业还应向海关申请查询,其进口的水产品是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水产品目录》内。
如果进口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以及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则应该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提交申报资料时,企业除需提供一般报关资料外,还应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书等,并符合海关总署对证书的要求。
检验检疫证书上所注境外生产企业,需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境外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名单可通过网址查询。
微课堂3
进口酒类
收货人备案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并取得进出口商的备案编号。进口散装酒的收货人在办理进口商备案时,应当提供进口散装酒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由酒类生产国/地区出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版本应与中国海关与美国、日本协商确定的证书版本一致。
中文标签
进口商需审核进口酒类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类不得上市销售。
当进口酒类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有相应证明材料。
例如强调地理标识的,应提供其符合相应的地理标识保护公告要求的证明材料,目前已获得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进口酒类包括干邑、香槟、苏格兰威士忌、纳帕河谷(葡萄酒)、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波尔多(Bordeaux)。
微课堂4
进口肉类
入境前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肉类产品前,应完成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的备案工作,并取得备案编号。
企业还应确认其进口的肉类产品品种、原产国及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均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海关总署对该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内查询。进口非熟制肉类产品时,企业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在各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入境时
小编小编,那报关时都需要什么申报资料呢?
企业申请报关,除需提供一般报关资料外,还应持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也可用有效的《报检预核销单》代替)、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同一收货人上一批报检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批进口肉类产品的货物清单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进口肉类指定监管作业场地配合落实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口肉类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内查询。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海关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企业可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企业应配合海关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入境后
企业应建立进口肉类产品的召回制度,对有问题的进口肉类产品,应实施主动召回。
小伙伴们,本期的海关食品安全微课堂到此结束啦。大家今天都get到哪些知识呢?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并向家人和朋友科普食品安全小知识,共同创建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