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0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0号
关于防止莱索托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莱索托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家禽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
0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08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 0947-2000)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
09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10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1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防止柬埔寨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6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柬埔寨柏威夏省(Preah Vihéar)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柬埔寨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