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进口畜禽肉及其器官、肉制品(以下简称肉类等)的规定等,进口肉类须随附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或复印机等卫生证明,否则肉类不得进口销售。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发生,包括控制重要过程的措施,需要分别对牲畜和家禽确认其符合“出口产品采用与日本相同或更高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6月1日以后进口的肉类等产品的卫生证书应由日本政府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
3. 肉类进口时,若证明内容不完整,但若大使馆或日本政府已经记载追加了有关事项,在出示证明后,可以承认进口。
4. 在提交进口申报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初次进口时或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积极了解实际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