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附件7中屠宰场进行猪屠体沙门氏菌监测的采样要求,同时增订了对于连续11日均出现两个以上沙门氏菌阳性结果时必须进行溯源调查的规定;
(2)附件8中增订了出口猪舌及舌根肉必须随附证书,证书上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以出口目的国语言标注“加工肉”的说明。
该修订意见反馈期截至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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