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总则中的一般原则中新设下列规定:在个别食品类型中规定的定义说明了该食品的一般特征,虽然因新生产技术的使用等生产方法、使用的原料等与该告示中规定的食品类型的定义不一致,但如果生产的食品与某一食品类型的产品相同,就可以分类为该食品类型。
2. 修改食品的通用标准及规格:调味食品和饮料类可以生产为片剂;为防止水分吸湿而包装的干燥、粉末产品的生产、加工商能够标示产品可以进行冷冻,即使是室温储存产品或冷藏产品也可以通过冷冻进行保存和流通。
3. 修改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桶装、瓶装罐头食品和甑煮食品中超过12个月在室温下以流通为目的的产品适用长期保存食品的标准及规格。
4. 修改各类食品的标准及规格:将液态以外的粉末、颗粒形态的食醋也分为食醋的类型中;删除食盐中硫酸根离子的规格;用海水以外的自然产物生产,或混合不同的盐,或用新的方法生产的食盐分类为其他盐。
5. 修改食品原料列表。
6. 新设定或修改草铵膦等112种农药残留限量。
7. 修改一般试验方法等。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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