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原规程附表2“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可接受的异常情况”,并将该部分内容整合到禽类加工良好规范中;
(2)更新原规程附表1“禽类屠体和加工原料的处理”,新增包含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疾病和与品质无关的产品缺陷情况的处理要求。
新规程将于2020年3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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