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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01 08:32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浏览:322 原文:
核心提示: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告内容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0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03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04

  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05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06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7

  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疫病简介

  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引起家猪和野猪的一种急性、烈性传染病。传播迅速,传染性高,无明显的品种、性别和年龄差异。家猪和欧洲野猪的病死率最高达100%。

  流行病学特点

  01

  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02

  传播途径

  非洲猪瘟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血液感染。接触传播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病毒血症期猪的分泌物和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病毒,近距离内可通过气溶胶传播。

  与被病毒污染的饲料、垫草、饮水、工具、设施接触也可引起感染,特别是饲喂了未煮熟的泔水。

  此外,在有钝缘软蜱存在的地区,感染病毒的软蜱叮咬也是重要的传播途径。

  03

  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04

  潜伏期

  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一般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15天。

  05

  发病率和病死率

  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06

  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临床症状

  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4~10天。

  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三、温馨提示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海关提醒您:

  1. 不要直接或间接从非洲猪瘟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2. 不要寄递或携带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非洲猪瘟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德国、匈牙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摩尔多瓦、蒙古、越南、柬埔寨、朝鲜、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缅甸、菲律宾、韩国、东帝汶、印度尼西亚、希腊、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等。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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