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两部门:禁止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13 11:00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214 原文:
核心提示:据海关总署官网12日消息,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海关总署及农业农村部表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2日电 据海关总署官网12日消息,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海关总署及农业农村部表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称,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提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提到,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海关总署还提到,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日期:2020-09-13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总署 非洲猪瘟 德国 疫情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