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条例,当甲酸在收获前后种植作物的农药制剂(佐剂、pH缓冲剂或pH调节剂)和动物体的农药制剂(pH调节剂)中用作惰性成分含量不超过25%时, 豁免其残留限量。 当甲酸钠在收获前后的种植作物中用作农药制剂的惰性成分(佐剂、pH缓冲剂)时,豁免其残留限量。
此规定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反对或听证请求需在2020年8月18日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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