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进口。现将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2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