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6日
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鲜梨输往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鲜梨(Pyrus spp.)(以下简称鲜梨)。
三、允许出口的产地
来自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非疫区的鲜梨产区(中国北纬33°以北地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出口鲜梨果园和包装厂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注册。GACC须在出口前至少30天,向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MAPA”)提供批准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以获得巴方审核批准。
五、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
2.神泽氏叶螨Tetranychus kanzawai
3.截形叶螨Tetranychus truncatus
4.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5.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6.苹小食心虫Cydia inopinata
7.梨大食心虫Acrobasis pyrivorella
8.苹小卷叶蛾Adoxophyes orana
9.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sasakii
10.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
11.香梨优斑螟Euzophera pyriella
12.桃白小卷蛾Spilonota albicana
13.日本梨黑斑病Alternaria gaisen
14.梨轮纹病Botryosphaeria berengeriana f. sp. piricola
15.果生链核盘菌Monilinia fructigena
16.亚洲褐腐病Monilinia polystrom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注册果园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按照“果园综合管理计划”(见附件)制定操作规程手册,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农药的施用记录及所有负责生产的员工签字,以便在MAPA审核评估时提供。如果不符合要求,将取消其向巴西出口资格。
2.针对桔小实蝇,所有出口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号(ISPM26)规定,采用McPhail和Jackson诱捕器对桔小实蝇进行诱捕、监测和防控,维持非疫区状态。
3.针对苹果蠹蛾、苹小食心虫、梨大食心虫、苹小卷叶蛾、桃小食心虫、桃蛀螟、香梨优斑螟和桃白小卷蛾等蛀果类害虫,所有出口果园须采用果实套袋措施(香梨Pyrus sinkiangensis除外),并重点对苹果蠹蛾和苹小食心虫进行诱捕、监测和防控。果实套袋具体要求如下:
a.果实直径达到2.5cm后,采用中国海关批准的果袋进行套袋。
b.果实应在套袋完整的状态下运入出口包装厂,只有套袋完整的果实能够出口到巴西。
4.在田间监测期间,如发现任何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知中国海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一旦监测到桔小实蝇,GACC应在48小时内通知MAPA,暂停相关果园出口资格,并开展调查、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MAPA将根据对GACC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5.中国海关应在收获前10至20天对出口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如发现日本梨黑斑病的发病率超过0.5%的阈值,来自被感染果园的鲜梨果实在当前出口季节不能出口到巴西。如在出口果园中检测到其他的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害生物防控存在难度,无法满足鲜梨出口巴西的植物检疫条件的,则该果园将在本季节的剩余时间内暂停出口资格。
6.鲜梨采收时须建立追溯体系,采收用的箱子应标明出口果园的注册代码。
(二)包装厂管理。
1.出口鲜梨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进行挑选、检验、包装、储存和运输。中国海关应对向巴西出口鲜梨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验证。出口包装厂应当有出口项目记录本,并记录出口检验和监管的日期,确保所有加工过程可追溯。
2.供集装箱或卡车使用的装货区域应封闭,或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如安装空气帘、橡胶帘或防虫屏风等。
3.出口包装厂应保持所有设备的清洁,以防止出口到巴西的鲜梨在分拣和包装过程中受到污染。出口到巴西的鲜梨不得与出口到其他市场(比如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的鲜梨同时进行分拣和包装。
4.在包装厂内移除果袋,通过清洗、分拣和挑选等方法去除腐烂、受伤或有污渍的果实,并在当天及时处理。应用高压气枪吹扫或刷洗,对挑选后鲜梨的花萼和花梗处进行清理。
5.包装厂应配备检验台和立体显微镜。检验台应位于包装厂内部,光照充足、远离未挑选的果实、门和通风孔。
6.包装厂应设有储藏室,经过挑选和包装的果实应与未挑选的果实分开。包装好的出口巴西鲜梨应在冷库内(0—2°C)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类型的水果一起存放。
7.包装好的鲜梨应避免外露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遭受有害生物侵染。
8.卡车或集装箱离开包装厂前,由中国海关关员或中国海关授权人员进行封箱。
9.包装厂必须安装桔小实蝇的诱捕器。一旦在出口包装厂内发现桔小实蝇,GACC应在48小时内通知MAPA,暂停相关包装厂出口资格,并开展调查、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MAPA将根据对GACC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10.包装厂技术人员对每批出口鲜梨随机抽取300个果实进行视觉检查(针对产自新疆的香梨,则需抽取600个果实),并挑选30个果实剖果,检查该批果实是否受蛀果类有害生物侵染(如梨大食心虫、桃小食心虫、桃蛀螟、苹小食心虫、苹果蠹蛾、香梨优斑螟)。同时,任何其他疑似蛀果类有害生物感染的果实也需进行剖果,以检查是否受蛀果类有害生物侵染。一旦检出蛀果类有害生物,本批货物不能出口。如果从同一果园连续3批次检出蛀果类有害生物,将取消该果园本出口季剩余时间出口资格。
注:“批”是指出口到巴西、且在果园指定区域生产的,在相同条件下收获和运输的100吨梨类水果。
(三)包装要求。
1.包装箱标签需标准规范,并固定粘贴在包装箱上,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梨的品种、产地(省)、出口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号。
2.包装箱上应注明“TO BRAZIL”(输往巴西)。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查验以货物批为单位。
2.从每批货物中抽取样品进行查验,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样品应代表所有的果园、品种和批次的包装日期。
3.一旦检出桔小实蝇、苹果蠹蛾及苹小食心虫等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当季出口资格。
4.如因发现桔小实蝇、苹果蠹蛾及苹小食心虫等有害生物导致的货物禁止出口,即使发现有害生物的出口果园此前已通过检查,也应暂停包装厂内剩余鲜梨出口。对于已在运输途中出口货物,GACC应立即向MAPA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植物检疫证书、集装箱号以及货物批次信息。
5.如发现任何巴方主要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巴西。GACC应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并采取整改措施,直至GACC查明原因方可恢复出口资格。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MAPA。
6.如现场无法对有害生物进行准确鉴定,应立即将标本送至GAC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并妥善保管官方实验室记录和样品检测结果。如果送往实验室的有害生物样品丢失,相关批次的货物不得装运。
7.保证货物不带有叶、植物残体和土壤。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GACC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以英文注明:
1.鲜梨(产自新疆的香梨除外)。
“This batch of pear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nese fresh pears to Brazil,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Brazil.”(该批鲜梨符合中国鲜梨输往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产自新疆的香梨。
“This batch of fragrant pears (Pyrus sinkiangensis) from Xinjiang of China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nese fresh pears to Brazil,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Brazil.”(该批香梨产自中国新疆,符合中国鲜梨输往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要求
鲜梨到达巴西入境口岸时,MAPA将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2.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植物检疫。
中国鲜梨将从MAPA所有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MAPA将对中国出口鲜梨实施检疫。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鲜梨不准入境。
2.如果检测到任何巴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被销毁或退回。
3.在进口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叶、植物残体或土壤,相关货物将不得入境。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MAPA将通知GACC,并开展联合调查。巴方可暂停自中国进口鲜梨,直到双方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相关检疫要求修订工作。
八、回顾性审查
如有必要,MAPA将根据中国鲜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GACC协商,以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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