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2月2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573号公告,拟修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采取停止进口的措施或解除停止进口时,可以将相关海外生产企业、海外工厂的名称及所在地、采取停止进口措施的日期及理由等公开在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的官网上。
2. 接受进修教育者在经营其它行业时,接受其它行业的进修教育替代同行业的进修教育,从事同行业经营时,将认定为接受过进修教育。
3. 对于在检出有害物质的进口食品等的海外生产企业生产或出口的进口食品等实施精密检查,明确规定检查期限为受到不合格处分之日起2年期间。
4. 如果葡萄酒的生产年份、成熟年份或酒精度数不同时,生产国、海外生产工厂、产品名称等一致,就被认定为同一公司的同一食品,葡萄酒之外的酒类也被认定为同一公司的同一食品。
5. 修改经营者行政处分标准:修改标准及规格违反事项的处分标准,使其达到与《食品卫生法》等食品相关法律相同的水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于从海外网上购物中心等代购并进口食品等的网上代购行业经营者,新设定相关行政处分标准。
以上内容征集时间至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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