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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制定《生乳中残留物质检查的相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16 10:55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齐晓娜    浏览:293 原文:
核心提示:12月1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28号告示,制定《生乳中残留物质检查相关规定》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食品伙伴网讯 12月1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128号告示,制定《生乳中残留物质检查相关规定》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的定义及检查对象:残留物质的检查对象为韩国国内集乳生乳,残留物质检查中,由集乳场责任兽医进行定期检查,市、道畜产品试验、检查机关进行计划检查。
 
  2.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计划的制定及变更:农林畜产检疫本部制定检查计划,农林畜产食品部与食品药品安全处对此进行协商确认后,向地方自治团体通报检查计划。
 
  3.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的实施及方法:根据《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及《食品法典》中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残留物质检查中,定期检查的检查对象为在集乳车辆、农场中采集的生乳,计划检查的检查对象为储乳槽、集乳车辆、农场中采集的生乳。
 
  4.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结果不合格时的措施事项。对于残留物质检查不合格的生乳不得用于畜产品等的生产加工,应采取销毁等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残留原因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5.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结果记录、保存、报告及提供。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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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16
 
 地区: 国外 韩国
 行业: 食品检测 乳业
 标签: 生乳 食品药品安全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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