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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斯洛伐克发生猪瘟疫情 禁从该国输入猪及其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8-08 08: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209 原文: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中国的公告。公告指出,斯洛伐克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新网8月7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中国的公告。公告指出,斯洛伐克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介绍,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印发公告。

  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日期: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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