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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2-14 16:4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20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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