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简化单证,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相关数据作为《载货清单》的电子申报数据(具体数据项详见附件2)。其中,《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数据将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价格信息中提取。
二、中国海关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将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交换数据在运输工具离境时向蒙古国海关传输。
三、部分公路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承运人仍需向海关申报纸质版《载货清单》,电子载货清单数据与纸质的《载货清单》并行使用。2019年4月1日起,取消纸质《载货清单》。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