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