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4月2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8-32号告示,修改《食品等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扩大致敏物质标识对象并制定了豁免标识规定。
a.致敏物质强制标示对象中增加了松子;
b.以单一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产品名称使用了致敏原料名称时,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即可确认致敏信息,所以致敏物质无需再另外标示。
2.对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添加剂,需标识操作注意事项。
3.使用烹饪食品照片的产品上需标示“烹饪事例”等文字。
4.使用人参根以外的部位时需标识使用部位。
5.酱曲中需标识大豆含量。
6.含食品添加剂的复原产品,拟进行100%标识时,需在100%标识的旁边或下方标识所用添加剂的名称或用途。
7.食品生产加工时使用的原料名称、成分名称或水果、蔬菜、海鲜等多种原料统称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部分产品名称使用时,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其原料名称或成分名称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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