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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等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告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5-02 14:5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晓娜    浏览:219 原文:
核心提示:4月2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8-32号告示,修改《食品等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食品伙伴网讯 4月2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8-32号告示,修改《食品等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扩大致敏物质标识对象并制定了豁免标识规定。
 
    a.致敏物质强制标示对象中增加了松子;
 
    b.以单一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产品名称使用了致敏原料名称时,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即可确认致敏信息,所以致敏物质无需再另外标示。
 
    2.对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添加剂,需标识操作注意事项。
 
    3.使用烹饪食品照片的产品上需标示“烹饪事例”等文字。
 
    4.使用人参根以外的部位时需标识使用部位。
 
    5.酱曲中需标识大豆含量。
 
    6.含食品添加剂的复原产品,拟进行100%标识时,需在100%标识的旁边或下方标识所用添加剂的名称或用途。
 
    7.食品生产加工时使用的原料名称、成分名称或水果、蔬菜、海鲜等多种原料统称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部分产品名称使用时,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其原料名称或成分名称及其含量。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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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02
 
 地区: 国外 韩国
 标签: 标准 食品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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