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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简政放权和全方位监管我国明年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4 08: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浏览:313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总局令第192号发布新修订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规定共分为五个章节三十六条,新增了《法律责任》一个章节及六个条款。
      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总局令第192号发布新修订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规定共分为五个章节三十六条,新增了《法律责任》一个章节及六个条款。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新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出两大特点。其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备案管理工作由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至5年;专家评审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缩短三分之二。
 
  其二是进行全方位监管,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事前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类管理;事中实施监管联动,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事后明确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的渠道,公开执法结果,接收社会监督。同时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中还丰富和细化了监管手段,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引入食品防护计划,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在内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新规实施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将延长1年,备案评审和换证流程时限大大缩短,审批环节减少,进一步方便企业出口,但同时新规定的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强调风险分析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中的指导作用,表现出对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零容忍。
 
  新规定实施在即,江苏淮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研究学习新规定,关注专家评审、评审采信、有效期与延续等方面内容的变动,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调整升级企业管理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泰然应对新规定带来的变化。
日期: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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