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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执行日期的公告》(2017年第1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22 10:49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1122 原文:
核心提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017年第101号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执行日期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过渡期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
 
  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
 
  三、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0日

日期: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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