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批货物共计4.008千克,货值288美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进行标签审核时发现产品配方中添加L-精氨酸。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L一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一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金华检验检疫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按照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封存,并由工作人员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金华地处内陆,食品直接进口业务较少,近年来进口食品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进口食品。金华检验检疫局严把食品进口检验关,防止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流通领域销售,维护国内群众身体健康。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可向经销商索要证明,核对中文标签及外包装上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