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了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3月)。其中,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遭到通报并罚款,通报如下:
案件名称为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违法企业为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张风鸣,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91370783334708957T,主要违法事实为山东省食药监局收到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青城)食药监食案移〔2017〕XZ1,标示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从城阳区杏杭惠馨特超市抽检的红油岗椒(标示生产企业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FDD03I010801011C),认定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岗椒苯甲酸及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T23495-200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寿光市枫林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未提出异议。经调查,红油岗椒成本价是20元/箱,销售价是23元/箱,该批次红油岗椒共生产15箱,全部售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告,未召回该批次产品。因此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45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1、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45.00),共计罚没款伍万零肆拾伍(500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