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海关总署:“不具有典型功能型饮料的特征” 红牛只是普通汽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2-24 08:41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 徐超    浏览:1381 原文:
核心提示:来自泰国的饮料红牛(RedBull),已经在中国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红牛与众不同、引以为傲的地方就在于其是功能饮料,能够提神醒脑、补充体力。消费者也多认可了红牛饮料特有的“功能”作用。但记者从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1日发布在官网上的“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中查询到,红牛能量饮料被认定为“不具有典型功能型饮料的特征”,未超出“加味、加糖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的范围。对此,红牛中国的客服人员却一再向记者强调,红牛是功能型饮料。
QQ截图20170224084741
    从“渴了喝红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到“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的广告语变迁,来自泰国的饮料红牛(RedBull),已经在中国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红牛与众不同、引以为傲的地方就在于其是功能饮料,能够提神醒脑、补充体力。消费者也多认可了红牛饮料特有的“功能”作用。红牛,真那么“牛”吗?
 
    但《华夏时报》记者从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1日发布在官网上的“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中查询到,红牛能量饮料被认定为“不具有典型功能型饮料的特征”,未超出“加味、加糖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的范围。对此,红牛中国的客服人员却一再向记者强调,红牛是功能型饮料。
 
    商品归类逼出红牛真相
 
    201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了2016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该公告称,“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该公告于2016年4月1日在海关总署的官网上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告同时声明,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查询该公告的具体内容可见,商品名称为“红牛能量饮料”,归类决定编号是“Z2016-008”,商品描述为“红牛能量饮料成分为:碳酸水约90%、蔗糖及葡萄糖9.5%,其他成份(每100毫升)包括牛磺酸400毫克、咖啡因20毫克、肌醇20毫克、维生素B2 6.4毫克、烟酰胺4毫克、泛酸2.4毫克、维生素B60.4毫克、维生素B120.4微克,装于250毫升马口铁罐。”
 
    在“归类决定”栏的描述是,“该商品除了碳酸水、蔗糖及葡萄糖(约99.5%)以外,其他成分含量极低,不具有典型功能型饮料的特征,未超出子目2202.10‘加味、加糖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的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202.1000项下。”
 
    红牛中国坚称是功能饮料
 
    红牛中国的官网上,对于红牛的描述是,“红牛(RedBull)是全球较早推出且较成功的功能饮料品牌之一。1966年,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诞生于泰国,迄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凭着优秀的品质和卓越的声誉,红牛功能饮料已畅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5年12月,红牛以全球战略眼光和对中国市场发展的信心来到中国,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就海关总署对红牛能量饮料的最新归类一事采访红牛方面,对方客服人员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生产的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功能饮料与普通的饮料是有所不同的。“红牛饮料的营养成分比较多,配方比较独特,原材料选用的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制造的工艺也是严谨的。”
 
    客服人员强调,红牛饮料中的所有成分,都是按照国标来的,但电话里没有办法一一告知。而对于海关总署将红牛能量饮料最新归类一事,对方表示不了解,也没有接到过此类信息。记者如果要具体采访了解,可以向公司发函,但是无法提供发函的号码。
 
    曾因不实广告在美败诉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红牛在美国“摆平”了两桩集体诉讼官司,同意向消费者支付1300万美元赔偿金,用以补偿不实广告语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红牛在美国和欧洲的广告语是“红牛给你双翅膀”,但红牛最终承认,“红牛给不了你翅膀”,因此同意赔钱。
 
    据《每日邮报》的说法,红牛同意向200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在美国购买过红牛饮料的人赔偿总计1300万美元的赔偿金,每人得到的赔偿金按申请赔偿的总人数计算。申请赔偿的消费者不必出具发票等证明,只需下载申请表填写即可。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斌律师认为,我国现有的运动饮料标准是1994年颁布的国家卫生标准,该标准将“运动饮料”定义为:营养元素的成分和含量能适应运动员或参加体育锻炼、体力劳动人群的生理特点、特殊营养需要的软饮料。目前,我国尚未对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制定明确的标准。
 
    因为饮料是食品的一种,故功能型饮料的标准应当由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人士曾指出,国家尚未有关于运动型饮料的相关规定出台,仅有一个标准,但并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定,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未将其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
 
    在律师看来,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功能型饮料的认定标准,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拥有认定某种饮料是否属于功能型饮料的职能。如果大众普遍认为功能型饮料应当具有抗疲劳和补充能量的作用的话,也就是说,一种饮料能够起到抗疲劳的效果,同时也能补充能量,那么它就可以叫做功能型饮料。
 
 
 
日期:2017-02-24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