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和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2-21 08:1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311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大豆输往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doc: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
日期:2017-02-21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