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资源部公告(11-2017):原定(2015生物安全法第182(5))要求暂停进口生虾规定(2017决定)更新如下:1.干虾及保质期(常温保存)稳定的虾制品免除暂停进口规定,可以进口;2.经过照射处理的养殖饵料、观赏鱼饵料、水产养殖饲料免除暂停进口规定,可以进口;3.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捕获生虾免除暂停进口规定,可以进口;澳大利亚产、在其他国家加工(返销)澳大利亚虾继续执行暂停进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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