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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杀手”屡禁不止的背后玄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1-25 11:36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居荃培    浏览:934 原文:
核心提示:近两年来,白酒生产企业因违规添加糖精钠、阿斯巴甜、甜蜜素等甜味剂登上食品安全“黑榜”的不在少数。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78批次白酒和1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显示,抽检白酒样品2148批次,其中检出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样品27个,涉及企业22家。2016年11月,在成都市局公开的第四期和第五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中,酒类共抽检322批次,有19批次因检出糖精钠、甜蜜素、纽甜被认
  近两年来,白酒生产企业因违规添加糖精钠、阿斯巴甜、甜蜜素等甜味剂登上食品安全“黑榜”的不在少数。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78批次白酒和1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显示,抽检白酒样品2148批次,其中检出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样品27个,涉及企业22家。2016年11月,在成都市局公开的第四期和第五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中,酒类共抽检322批次,有19批次因检出糖精钠、甜蜜素、纽甜被认定为不合格。
 
  其实,白酒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的现象由来已久,而添加甜味剂早已是白酒行业公开的秘密。早在2011年7月,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就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酿酒协会和有关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发出通知,明确指出白酒企业禁止在酒类产品中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2012年白酒行业的“塑化剂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很多消费者对国内白酒违规添加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表示担忧。为此,国家总局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白酒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但一些不法白酒生产企业受利益驱动,违规添加甜味剂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违规添加的背后玄机
 
  根据国家标准GB 2760-2014,白酒中不允许使用阿斯巴甜、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等甜味剂。既然白酒生产标准不允许添加这些甜味剂,那么一些酒企为何无视国家规定,违规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甜味剂呢?
 
  按照国家标准GB 2760-2014,我国白酒有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态法白酒三大类。固态法白酒是以粮食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而成的白酒;液态法白酒是以含淀粉、糖类的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态法白酒是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通俗来说,固态法白酒是纯粮酿造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态法白酒为勾兑酒。
 
  勾兑酒又称新型白酒,是以优质食用酒精为基础酒,经调配而成的白酒。由于勾兑酒与纯粮酒成本差距至少在两倍以上,且不需要采用酿造、贮藏等复杂工艺,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就采用勾兑方式(液态法)生产白酒,在配料表中却标注水、高粱、小麦等冒充纯粮酒,其销售价格也随之抬高。但由于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和纯粮造的白酒口感有差异,一些不法厂家便通过添加甜味剂的方法来改善勾兑白酒的口感,进而提高酒体的档次。有业内人士称,白酒生产企业使用甜味剂以增加白酒的甜味和回甜感非常普遍。由于人工合成的高倍甜味剂如阿斯巴甜、纽甜等增甜、助甜效果明显,而且使用量少,能减少酒中固形物含量,所以高倍甜味剂成为不法厂家的首选。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还使用价格相对较低的甜味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
 
  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白酒中违规添加糖精钠、阿斯巴甜、甜蜜素等甜味剂后,虽然口感绵甜,但毕竟不是纯粮酿造的白酒。一方面,有些消费者若过量饮用这些含有甜味剂的白酒,对健康不利。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厂家生产的液态法白酒通过违规添加甜味剂冒充固态法白酒销售,对真正的酿造优质白酒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利于保护我国传统酿酒工艺。因此,要保障我国白酒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提振消费者信心,需要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更需要白酒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首先,监管部门应采用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白酒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生产原料、标签标识、执行标准以及出厂检验等方面,特别是要把企业外购原酒和食用酒精作为一个关键控制点进行管控,防止工业酒精进入企业。对固态法生产白酒的企业,应要求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严禁加入食用酒精和非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对采用液态法生产白酒的企业,重点检查标签中的标准代号和配料表是否如实标注,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范围生产、标识标注欺骗消费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不严格、出厂不检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该吊证的吊证,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绝不姑息。
 
  其次,白酒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和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是保障白酒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要着力完善企业自检、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三位一体的白酒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白酒安全监管防控能力。当前,尤其要加强白酒市场监督抽检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白酒市场监督抽检,及时掌握白酒质量安全状况,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白酒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责令生产经营者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问题原因,并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最后,保障白酒质量安全,生产企业是第一道防线。从近年来通报的白酒违规添加情况来看,白酒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是主要原因。白酒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保障白酒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保障白酒安全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把住白酒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尤其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做到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可控制,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
 
  在白酒业内,塑化剂、甜味剂的使用一直是行业的灰色地带。2012年,“塑化剂事件”对白酒行业造成重创,事件主角“酒鬼酒”销售业绩直线下降,品牌信誉岌岌可危。近年来,在国家和各地的食品抽检中,甜味剂又成为白酒抽检不合格的最大“杀手”。一些白酒生产企业因违规添加甜味剂而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不少知名酒企也因此“榜上有名”。
 
  相关链接
 
  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酒类作为特殊食品,监管的执法主体为商务部门,对酒类监管主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主要针对酒类流通环节,对生产企业则缺少有效的源头监管和生产过程监管。
 
  对于非法添加行为,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违反该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酒类如果添加了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进入流通环节后只有通过检验检测才能确定,而该办法对开展酒类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又没有做出规定。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酒类食品已经按普通食品对待,不再享有特殊地位。2016年11月3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其中被宣布废止的16个规章中就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此后,酒类监管完全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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