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精米及碎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柬埔寨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公告》(2011年第168号)、《关于做好柬埔寨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914号)废止。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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