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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商店销售“三无”食品 消费者维权获赔千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8-21 14:25 来源:西部庭州网  浏览:247 原文:
核心提示:“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你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并对消费者进行1000元经济赔偿。”近日,呼图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一起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件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你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并对消费者进行1000元经济赔偿。”近日,呼图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一起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件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2016年7月28日,消费者刘某通过电话向呼图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声称其在该县某商店购买的100元的休闲零食中,发现其中的一种饼干只有产品名称,无任何其它生产信息。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店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16袋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无产地、厂址、配料表、保质期等,属“三无”食品,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该产品不是其生产,自己只是经营者,不应当承担无标签的法律责任。通过执法人员对其耐心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对《食品安全法》学习不够,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执法人员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食药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在购买食品时一旦购买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要保留好购买的食品、购物小票等证据,并及时向食药部门反映,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避免广大消费者再受违法食品的危害。
 
    如何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呼图壁县食药部门为广大消费者支招,购买食品时可掌握“六要”、“六不要”原则,提高购买食品时的辨别能力,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购买食品注意事项

    “六要”
 
    一要看证照。看食品经销商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要看包装。看包装有无破损或外漏;密闭性金属包装是否有受胀起鼓现象;包装装潢的文字、图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问题;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检验检疫证明等。
 
    三要看厂名。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是否齐备、详细。
 
    四要看日期。看食品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伪造生产、保质期限等问题。
 
    五要看文号。看食品是否注有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食品标签认可编号等资质批准文号。
 
    六要看标志。看食品是否有产品执行标准(“GB”开头是国家标准、“DB”开头是地方标准、“Q/”开头是企业标准)成分配料、质量等级、净含量、进口食品的“CIQ”等标注:“?”、“注”标志为已注册商标:“QS”标志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六不要”
 
    一不要购买添加剂超标的食品。谨防“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等添加剂超标,如外表有潮润、发粘、发霉以及过白、过红、变绿、变黑等非正常颜色的食品,不要购买。
 
    二不要购买杂质污染食品。注意食品中是否掺入表面类似物质或低档物质冒充正常食品,是否混入砂粒、发丝等杂物;散装销售的没有防蝇、防尘设施的食品、熟肉制品、凉拌食品,以及售货员未按卫生要求配戴手套、口罩等销售的食品,极易受细菌污染,应慎重购买。
 
    三不要购买味道异常的食品。食品出现氨水味、酸臭味、霉味或其它异常味道,很可能已超过保质期或已经过“翻新”改装,不要购买。
 
    四不要购买份量不足的食品。防止称重的食品缺斤少两、掺入水分或以包装物等其他成分充重;定型包装的食品应验证标注重量与实际重量是否一致。
 
    五不要购买价格偏低的食品。购买食品要尽量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较好的经销商和信誉较好的食品品牌;同品牌、同规格、同重量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购买。
 
    六不要忘记索要购物凭证。购买食品尤其是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发票或收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举证。
 
    最后,食药部门特别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证照齐全,严格索证备案制度,保存有效进货凭证,不销售“三无”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明示提醒义务,如实解答消费者提出的消费咨询。发现所售食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当地食药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同时积极采取其它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出售的食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工作。
日期: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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