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16年6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
《办法》分别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企业条件、申请与审批流程、再注册流程、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以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法规的逐步发布和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将发生变化。新规发布后,食品伙伴网标签合规中心联合竞品中心一起对其中关于标签的规定以及目前市场上产品的标识现状做了研究。竞品中心调查了市场上20多家主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所生产的200多个生产日期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以下调查结果均基于此调查),通过对比研究发现,《办法》实施以后,市场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将出现以下几大变化。
一、配料表需标注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乳制品原料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所占比例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料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所占比例。
在调查数据里面,竞品中心发现有10家生产羊奶粉的企业的近30个产品中未发现配料表中标注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来源。
二、配料表中植物油必须详尽标识
《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通过调查伙伴网发现,目前市面上84%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经提前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了标注,未将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的产品占总数的12%左右,其他为不含植物油和配料为大豆油的产品。
由于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规定“各种植物油或者精炼植物油”可以直接标识为“植物油”或者“精炼植物油”,此次《办法》对于植物油的标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此提醒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如有未对植物油展开标识的,提早按照要求进行标签整改,以免产生法规风险。自2016年10月1日《办法》实施以后此条款强制执行,根据经验,标签合规中心发现,对食品标签标识做出特殊规定的法规实施前后的产品,往往是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对象。
三、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需按序标示
《办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列列出。
四、不能再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不含有”“零添加”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 “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中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有75%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注了“进口”字样。标注样式为“全进口奶源、100%进口奶源、进口奶源、原装进口”等。此外调查中还发现有1家企业在2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了“非转基因”字样。
特别注意,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要对标签、说明书与配方相关的声称内容一并审查。
食品标签尤其是婴幼儿食品标签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伙伴网提醒企业关注标签变化,以免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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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准备成立婴幼儿奶粉和特殊膳食司,该司主要负责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目前还在内部的筹备阶段。
《办法》虽然发布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规定》等二级文件,还在进一步制定中,食品伙伴网也会密切关注,并成立专门团队,为婴幼儿乳粉企业提供配方注册相关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为中国的下一代生产安全、优质的食品。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