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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要求能量饮料含咖啡因应适当标识警示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6-02 08:4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395 原文:
核心提示:2016年5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59010140号公告,建议因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过量容易对身体产生伤害,且勿与酒精、运动饮料混用,请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相关规定,应适当标识警示语。

  2016年5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59010140号公告,建议因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过量容易对身体产生伤害,且勿与酒精、运动饮料混用,请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相关规定,应适当标识警示语。具体警示语和标签要求见:

  http://www.ieatpe.org.tw/upload/img-526124606-0001.pdf
 

日期: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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